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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是否該為停工修理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買單(庭審實況)

時間:2017-08-09閱讀: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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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吊籃從天而降到人倒在血泊中,只有零點幾秒時間,如果說我玩忽職守成立,恐怕安監人員今后要24小時對工地進行不間斷地、人盯人式的監管”,孫傳峰對自己和另一名安監人員因這起吊籃事故被指控玩忽職守罪一直憤憤不平。


    孫傳峰,湖南省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副站長,事發高沙廉租房工地屬于其監管范圍。高沙廉租房項目自2015年開工以來,孫傳峰、彭小濤等人共計六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下發了五份整改通知書,另外還有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責任人不在現場履行職責告誡書、起重機械設備限制使用令。后來,安監站在物料提升機電源箱上又粘貼了停工整改封條。


    2016年6月27日,工地現場負責人黃啟茂去附近修理店找曾傳柏維修物料提升機,二人進入工地時遇見在工地尋找水泥砂漿的外來人員袁通淼,后來,袁通淼隨二人來到物料提升機旁邊。袁通淼站在升降機一號吊籃正下方,黃啟茂與曾傳柏并排站在1號和2號吊籃之間,當黃啟茂指揮曾傳柏拆卸電機過程中,物料提升機吊籃急速下墜,站在吊籃下方的袁通淼當場被砸死,黃啟茂腳部被砸傷。嗣后,施工單位賠償了死者袁通淼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23000元,賠償傷者黃啟茂人民幣1萬元。


    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孫傳峰、彭小濤等作為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對本次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調查組建議洞口縣建設局給予上述人員行政警告處分。2016年2月20日,洞口縣人民檢察院又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二人進行立案調查,2月23、27日,二人被取保候審,2017年4月27日,洞口檢察院以他們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未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未對其發現的嚴重的安全隱患提交洞口建設局執法大隊進行立案查處,導致安全隱患在施工過程中長期存在,從而發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為由,將二人起訴至洞口縣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4日早晨8時40分,洞口法院可以容納二、三百人的大法庭旁聽席上已經座無虛席,遲來的就從外邊租來板凳擺放在過道上。隨著審判長一聲鼓槌,這起牽動著湖南廣大安監人員神經的玩忽職守罪案件正式開庭。


    案件焦點之一:檢方指控犯罪事實是否前后矛盾?

    檢方認為,被告人孫傳峰、彭小濤身為洞口縣建筑工程管理站工作人員,在負責對高沙廉租房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安全監管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未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未對其發現的嚴重的安全隱患提交洞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大隊進行立案查處,致使安全隱患在施工過程中長期存在,從而導致外來人員袁通淼死亡及工地現場負責人黃啟茂受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主張:檢方對兩個犯罪事實的指控前后矛盾。按照檢方的辦案邏輯,如果被告人采取的監管措施已經積極有效了,事故也就不會發生,再要求他們將發現的隱患提交執法大隊進行立案查處還有何意義?如果要求被告人要將發現的安全隱患提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為什么還要求他們要“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兩名被告人到底是要“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還是要“提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兩個相矛盾的指控讓法院如何認定?如果強行認定,結果只能是認定犯罪事實不清。


    檢方辯解說:兩個犯罪事實的指控相輔相成,如果被告人簽發了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不進行整改,簽發了起重機械設備限制使用令,仍不整改,查封物料提升機電源箱,施工單位繼續不整改,被告人不移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還能怎么辦?


    案件焦點之二:兩名安監人員是否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督促施工方整改到位?

    檢方主張,高沙廉租房工程項目自開工至事故發生時止,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工作人員被告人孫傳峰、彭小濤等人共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五次,即在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6月13日進行了現場檢查,并現場制作了《洞口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該整改通知書五次檢查均發現高沙廉租房工程無封閉圍擋、無警示標志等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分別為一個星期。另有四次發現物料提升機未檢測、未辦理使用登記等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分別為一個星期。兩名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未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


    辯護人認為,檢方的指控兩名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未采取“積極有效”的安全監管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被告人孫傳峰所在的安監二組,自2015年12月18日至 2016年6月13日,共計到工地現場實際檢查六次,除下達五份書面整改通知書外,還下達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責任人不在現場履行職責告誡書、起重機械設備限制使用令共2 份,2016年6月13日還在物料提升機電源箱上貼上停工整改封條。所謂被告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只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


    “所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實質上就是要求安監人員要督促施工方排除全部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隱患能否得到治理從根本上取決于生產經營單位,安監部門固然有督促之責,但保證不了督促一定會‘有效’,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抗拒整改,安監部門也不無能為力。”


    檢方以《洞口縣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中關于安監站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排除”進行反駁,指出安全問題來不得半點兒馬虎,并建議安監人員從這起事故追責中吸取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排除。


    辯護人則針鋒相對的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新《安全生產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安監部門的職責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機關認為安監部門到企業檢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就是檢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了事故隱患,安監人員還要負責排除,地方政府領導、甚至有的安監部門負責人也都持有這樣的觀點。《洞口縣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中關于安監站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就反映了這種錯誤認識。安監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警察”,而不是他們的“安全保姆”。


    案件焦點之三:安監人員是否應移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

    檢方認為,施工方無封閉圍擋、無警示標志,物料提升機未檢測、未辦理使用登記等安全隱患均屬于重大安全隱患,根據《洞口縣建管站2016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監督組要加強日常巡查力度,對所控區域內的違法工程以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及時上報住建局及執法大隊”的規定,主張兩名被告人應當將未予整改到位的隱患于事故前提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


    辯護方則認為,這些事故并不屬于“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的重大事故隱患,只要施工方愿意出錢,解決起來并不困難。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事前認定,且不以事故是否發生做為認定標準。


    辯護人進一步指出,檢方指控被告人孫傳峰應當將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隱患提交執法大隊進行立案查處,但不能明確被告人究竟應當在什么時候移交執法大隊,指控犯罪事實不清楚。另外,檢方堅持要求被告人將隱患移交給行政執法大隊,而這樣一個執法大隊卻是一個未經過編委審批、由洞口縣住建局私自設立的非法機構。由于設立不合法,名不正、言不順,它的職責從成立至今沒有任何人能說得清楚。


    案件焦點之四:安監人員對“6.27”事故是否存在主觀過失?

    辯方認為,玩忽職守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兩名安監人員對“6.27”事故發生不存在主觀過失。被告人孫傳峰可以預見到工地沒有安全圍擋,外來人員可能會容易進入,僅此而已。他無法預見到后面發生的一系列偶然而又意外的事實:他無法預見到現場負責人黃啟茂對外來人員袁通淼擅自進入工地不予阻止,無法預見到黃啟茂找沒有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人來維修物料提升機,他更無法預見到袁通淼會站在吊籃正下方觀看兩個沒有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人拆卸電機,而現場負責人黃啟茂不聞不問。如果檢方認為這些事實被告人應該預見到,請拿出相應的證據來?


    “這樣的一起意外事故,不僅僅是被告人無法預見到,就連在場的黃啟茂、曾傳柏包括死者袁通淼想必也不會預見到,當然他們三人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而被告人是根本無法預見到。”


    檢方則認為,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是意外的、偶然發生的,兩名被告人對“6.27”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觀過失。


    案件焦點之五:檢方起訴安監人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隱患是否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

    “如果建立了安全圍擋,外面的人就進不來工地,如果進不來工地,就不會發生事故,這是檢方的辦案邏輯。這里是施工工地,并不是高墻電網的監獄,建立了安全圍擋,外面的人就進不來了?我對此表示深度懷疑。進不來工地,就不會發生事故,言外之意,如果進了工地,就會發生事故,難道高沙廉租房工地是‘死亡之谷’?真是聳人聽聞!”辯方對檢方將兩名安監人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隱患與事故發生聯系在一起表示難以理解。


    “事實上,外來人員袁通淼是和工地現場負責人黃啟茂、維修工曾傳柏有說有笑,一同進入工地的。由于黃啟茂安全意識淡薄,外來人員可以隨便進入工地,圍擋的存在與否已經失去了意義。如果黃啟茂不去找無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曾傳柏維修物料提升機,如果黃啟茂阻止袁通淼進入工地,如果黃啟茂能夠將袁通淼驅離險地,這些如果只要有一項成為現實,‘6.27’事故就根本不會發生,這與圍擋又有何干?圍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人的問題不解決,即使是高墻電網也擋不住事故的發生。”


    關于物料提升機安裝完畢后無檢測報告、未辦理使用登記問題,辯護人認為:這涉及到物料提升機使用安全,以及安監站能否有針對性的實施監管問題。如果物料提升機安裝完畢后未辦理前述手續,后來由于安裝質量問題,機體發生傾覆,砸死現場工人,這種情況下歸咎于安監人員督促整改隱患不力似乎還有情可原。


    而“6.27”事故是由于袁通淼站在吊籃正下方,而那邊在拆卸電機,電機與鋼絲繩、吊籃都是連著的,電機拆卸下來,鋼絲繩失去控制,吊籃就會從天而降,這是物料提升機基本的常識,與物料提升機安裝質量無關,與兩名被告人督促物料提升機無檢測報告、未辦理使用登記隱患整改是否到位更是風馬牛不相及。


    “如果施工方停止使用物料提升機,就不會在使用中出現故障,如果不出現故障,就不會請無證之人修理,如果不請無證之人修理,就不會在拆卸電機中出現事故,因此,事故的發生與被告人沒有有效的讓施工方停下來具有因果關系,包括前面已經分析過的如果有安全圍擋就不會發生事故,這些都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下的辦案方式。它把事物之間的極其偶然的聯系,硬性地串連在一起,做為認定因果關系的依據,無理至極!如果可以這樣認定,整個社會必將陷入人人自危的白色恐怖之中!”辯護人認為檢方是在草率辦案,表達上述觀點時,情緒上也有些激動。


    關于施工管理人員不在現場問題,辯護人認為:毛秋蓮不具備施工資質,以雪峰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所謂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王維石、安全員劉興順更是有名無實。監督二組受蒙蔽,才下發了要求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到崗履職的隱患整改通知書,事實上,所謂的“施工單位”雪峰公司是假的,所謂的項目經理、安全員也根本無法到崗履職,工地的管理人員只有現場負責人黃啟茂,如果再把事故發生歸結于項目經理、安全員不在崗履職,兩名安監人員對此督促不力,那純屬自欺欺人。


    “‘6.27’事故真正的安全隱患在于,黃啟茂聘請無特種作業維修資質的人維修物料提升機并任由外來人員進入工地、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黃啟茂和曾傳柏違章拆卸電機且任由袁通淼身處險地、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另外,事故發生的深層次隱患則在于:毛秋蓮、曾秋安違反《建筑法》規定,借用雪峰公司的名義參與招投標,后又以雪峰公司名義承包工程,而雪峰公司配合他們弄虛作假,致使不具備施工資質、沒有安全管理能力的毛、曾二人成為實際承包人。毛秋蓮、曾秋安聘請無專業資質、無安全管理能力的黃啟茂擔任現場負責人,且缺乏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謂被告人督促整改不力的那些安全隱患,其實與袁通淼之死并不存在任何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此事故隱患并非彼事故隱患,不能混淆,否則,難免會冤及無辜。”


    檢方對辯護人上述主張沒有做正面回應,只是指出分析事故當時的隱患與認定兩名被告人瀆職罪無關。


    律師點評: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隱患排查和治理是企業的責任,施工方不重視安全生產,沒有安全生產意識,安監部門做再多工作也沒有用。先追究施工方相關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后追究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這是正常的追責順序。“6.27”事故發生后,繞開施工方直接對安監人員進行刑事追責,無異于要求安監人員代行生產經營單位之責。


    目前安全生產事故追責中,充斥著“有罪推定”辦案思維:出了事故,就一定是安監人員監管不到位、玩忽職守。沒發現隱患,說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發現了隱患,又說安監人員督促整改不力。安監人員無論怎樣去做,都難以擺脫玩忽職守罪指控,安監行業成了“高危”行業,這是極不正常的社會現象。安監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警察”,不是他們的“安全保姆”,排查、治理和防控安全隱患根本上要取決于生產經營單位,而不是安監人員。安監人員動輒被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會令安監部門無所適從,不知如何開展工作,進而人心浮動,正常的安全監管秩序被破壞,不利于國家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