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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征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桂建便函〔2017〕221號)

時間:2017-05-03閱讀: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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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加強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工作,不斷提高全區住宅工程質量水平及住宅工程質量滿意度,結合我區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們征求意見。請你們認真研究,于2017年5月5日前將相關意見和建議紙質版(加蓋公章)及電子版報送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逾期未反饋意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高榕蔚,聯系電話:0771—2260138(兼傳真),

    郵  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

投訴處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產生的質量投訴處理,適用本規定。

    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合同確定;在保修期限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導致維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復部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是指產權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關人(以下簡稱“投訴人”)以書面形式或以規定的網上電子登記方式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反映依法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缺陷,請求協調、督促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或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依法按投訴處理程序調查、核實,責成、督促責任單位對施工質量缺陷進行限期修復的行為。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進行處理,對本地區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協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核查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應堅持分級負責、屬地辦理、依法及時和就地解決的原則。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受理或受理上級轉辦的工程質量投訴,應按本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屬縣(區)管項目,應交有關縣級投訴處理機構處理。

    對超過保修期或不屬于保修范圍,投訴人要求經濟賠償或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理機構”)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對于非因施工質量引起的有關房屋建筑的投訴,處理機構應告知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投訴。

    各處理機構應及時向投訴人或交辦部門回復處理結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其他維修單位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投訴處理責任單位,其中建設單位為投訴處理的第一責任單位。

    建設單位應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有關工作,從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和處理時限,并組織施工單位按方案實施。施工單位應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施工單位實施質量保修。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或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修復施工,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施工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行為或根據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投訴人在竣工保修期內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時,應首先向工程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責任單位提出保修要求,協商處理。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投訴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機構投訴。

    第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引入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險機制;鼓勵投訴人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施工質量投訴受理范圍:

    (一)對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提出的質量投訴;

    (二)工程已超過保修期限或不屬于保修范圍的;

    (三)投訴人提出經濟賠償或退房、換房等要求的;

    (四)投訴事項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

    (五)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

    (六)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無產權關系且未受產權人書面委托的;

    (七)相同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重復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經處理完畢并已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或不滿意,仍以相同事項和理由提出重復投訴的;

    (九)不屬于本規定第四條所述質量缺陷的投訴。

    投訴人未向責任單位投訴而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告知投訴人按本規定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應到處理機構辦公場所進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的書面登記或按規定方式在網上進行電子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訴人姓名、聯系電話及與產權人關系;

    (二)工程名稱及地址、建設單位名稱;

    (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描述及照片等涉及質量缺陷的相關材料;

    (四)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

    由委托代理人進行書面投訴的,代理人應當向處理機構出具產權人授權委托書以及相關身份證明。

    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多人投訴的要推選投訴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后,填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登記表》,并確定兩名以上投訴處理人員。

    (二)處理人員應及時核實投訴內容,向責任單位下達《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責成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實地檢查投訴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閱有關技術資料,責成建設單位組織相應各方按照質量缺陷修補程序和有關規范的要求提出處理方案,并限期處理完畢。

    (三)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出具修補方案,交原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其他質量缺陷可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出具修復方案,交原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

    建設單位負責質量缺陷修補施工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修補方案和相應技術規范實施修復施工,原監理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實施的監理工作。

    (四)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相關責任主體在處理中發現可能涉及結構安全的問題,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辦理。

    (五)投訴人及與工程施工質量相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各方應共同配合做好修復工作。

    (六)修復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及投訴人對維修部位共同進行驗收,各方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建設單位應將質量缺陷處理的相關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并將修復情況書面報告及處理資料復印件一并報送處理機構。

    (七)處理機構做好質量投訴處理記錄,填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報告》,并將投訴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對于上級部門交辦的投訴,應將處理情況按規定反饋交辦部門。

    第十三條  涉及可能影響建筑工程結構安全的質量投訴處理,在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進行處理的基礎上,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保修責任單位)接到處理機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后,應召集投訴人和該房屋工程的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到現場調查并分析原因,原因無法明確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

    (二)建設單位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修復方案。

    (三)設計單位進行驗算和制定修復方案前,需要進行檢測或鑒定的內容,由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范標準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確定。

    (四)如需進行相關檢測、鑒定,由建設單位(保修責任單位)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或鑒定內容,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如投訴人要求對設計單位確定的檢測或鑒定內容以外的其他內容進行檢測或鑒定,應與建設單位協商。

    第十四條  由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范標準確定的檢測或鑒定費用,由建設單位(保修責任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施工質量缺陷直接責任單位承擔。

    如在設計單位提出的檢測、鑒定范圍之外,投訴人認為需檢測和鑒定的,其費用由質量保修企業和投訴人先各墊付一半。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明確后,質量投訴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相應承擔;若無質量問題,相關費用由投訴人承擔。

    第十五條  對于需轉辦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接到投訴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按層級關系將投訴材料轉給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投訴受理登記至發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的時限,一般質量缺陷處理為15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或特殊原因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應向投訴人說明并不得超過2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處理機構的投訴處理終止:

    (一)投訴所反映的施工質量缺陷已得到修復;

    (二)經核查所投訴的質量缺陷不真實或已查明質量問題是因使用不當或是由非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單位造成的;

    (三)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四)投訴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選擇仲裁或訴訟程序的;

    (五)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意見,經協調無效的;

    (六)投訴人不配合或將索賠、換房、退房作為維修施工的前提條件,導致施工單位無法實施質量缺陷修復施工的。

    處理機構應在質量投訴處理記錄中登記上述情況;對于第(四)(五)(六)種情況,處理機構應制作投訴處理意見書,書面回復投訴人,建議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第十八條  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該處理機構的上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投訴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各級投訴處理機構和行政機關可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在投訴處理中弄虛作假、拖延推諉及其他不按規定辦理投訴事項的相關責任單位,處理機構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記錄其不良行為并采取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方式予以公布。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處理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存在違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依法提請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處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熱情接待投訴人,傾聽其反映的問題,耐心解釋政策、標準和規范,勸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在投訴處理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處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將投訴登記、投訴受理、處理意見書等相關投訴處理資料整理歸檔,完善投訴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依照本規定要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